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5號附民原告 周世杰 附民被告 蔡秉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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