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十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業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賴秀蘭~B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蕭琪男~B~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南縣私立華濟永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壹萬柒仟貳佰貳拾│UC六0五四三七││││高級中學負責人 黃君 │限公司嘉義分行││元│0││││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