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339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涼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住所,因未獲會晤債權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臺中市新平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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