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3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抗告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張雙慶 代表人 張昭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1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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