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冠亨 被告 董虹慶 訴訟代理人 董亦倫
梁瑞琳 游文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劉冠亨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劉冠亨因非律師,且自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起至100年12月13日止,因未能特定訴之聲明而多次為變更追加,期間就本院於100年7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曉諭提出之訴訟資料另有遲至同年10月1日始提出之情(見本院卷一第1頁、第106頁、第108頁、第222頁、第150頁至第150頁反面、第154頁、第164頁至第165頁、卷二第6頁、第11頁、第24頁、第27頁),致有延遲訴訟之虞。是因本件訴訟尚有函請鑑定及向原告確認最終訴之聲明與請求權基礎之必要,為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程序利益,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楊晉佳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