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罪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聲請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