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
庚○○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貳萬元,及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各筆金額之起算日及所示利率計算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博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得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偕同被告甲○○、丙○○、乙○○、庚○○、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二千零三十萬元、二百七十萬元(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分別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詎前揭借款,被告博得公司僅清償部分本息,即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未果,依兩造所訂契約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二紙、契據條款變更契約一張、查詢單二張、傳票四張、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一張等為證,而被告亦未到場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亦訂有明文。查依原告提出由被告書立之二張借據顯示被告博得公司為系爭借款之借款人,被告甲○○、丙○○、乙○○、庚○○、己○○則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而系爭借款約定之借款金款、期限、利率各分別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且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若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除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本件被告博得公司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既未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甲○○、丙○○、乙○○、庚○○、己○○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F0~T48附表一:
┌──┬─────────┬─────────┬───┬────────────┐│編號│債權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一│二千零三十萬元│自民國89年03月12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04月13日起至89││││起至民國89年09月29│八點五│年09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日止│二│百分之十計算││├─────────┼─────────┼───┼────────────┤││二千零二十四萬元│自民國89年09月30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09月30日起至89│││(民國89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89年11月02│八點五│年10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清償本金六萬元)│日止│二│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89年││││││10月13日起至89年11月0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千零十八萬元│自民國89年11月13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11月03日起至89│││(民國89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89年12月01│八點五│年12月01日止,按上開利率│││清償本金六萬元)│日止│二│百分之二十計算││├─────────┼─────────┼───┼────────────┤││二千零十二萬元│自民國89年12月02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12月02日起至清│││(民國89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八點五│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清償本金六萬元)││二│二十計算│├──┼─────────┼─────────┼───┼────────────┤│二│二百七十萬元│自民國89年11月12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12月13日起至民││││起至清償日止│九點二│國90年06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0年││││││0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二千二百八十二萬元│└───────────────────────────────────────┘附表二:
┌──┬─────┬────┬────┬──────────┬─────────┐│編號│原借款本金│約定借款│借款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目前清償(繳息)迄日│││(新台幣)│期間│(年息)││及本金餘額│├──┼─────┼────┼────┼──────────┼─────────┤│一│二千零三十│二年│按原告銀│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03月12日│││萬元│88.08.12│行基本放│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90.08.│款利率加│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二千零三十萬元││││12│機動調整│十計算違約金││├──┼─────┼────┼────┼──────────┼─────────┤│二│二百七十萬│一年│按原告銀│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11月12日│││元│88.08.12│行基本放│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89.08.│款利率加│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二百七十萬元││││12│年率零點│十計算違約金│││││(嗣展期│六八%機││││││一年)│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