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淞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楊淞銘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判表等影本(應清晰可
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