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59號
原   告  胡榮駿胡元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航實業有限公司
陳秀美楊捷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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