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2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232號
原   告 西雅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思妤
訴訟代理人 沈 富
被   告  楊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係西雅圖社區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市○路○段○○○巷○○弄○○號7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每
月應繳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616元。詎被告自民國(下
同)100年5月起至103年8月止,共40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
總計積欠64,640元,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
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4,64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淡水區公
所函、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第三次會議之會議記錄、第五屆
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之會議記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社區規約、建物所有權資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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