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08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翁豐榮
被   告  謝武勳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市○路○段○○號二樓,
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且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
○里區○○○道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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