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勞小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小字第46號
原   告  鄭宏榮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   告  蔡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850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