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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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179號
原   告  林麗芬
被   告  卓伯晏
訴訟代理人  卓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1日上午9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訴訟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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