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179號原 告 林麗芬 被 告 卓伯晏 訴訟代理人 卓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訴訟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官陳翌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