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01號
原   告  王永安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 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林杏回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瑋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重文承受原法定代理人林杏回之訴訟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
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
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林杏回變更為陳重
文,此有信用合作社營業執照可稽,其聲明由陳重文承受訴訟
,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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