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40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03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蔡明宏 (原名 蔡秋鴻
       呂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查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所生損害,而被告不履行對原告之本件票款債務已需支付年息
6%之利息,故原告就被告本件票款債務,另請求自民國94年12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顯然過高,本
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年息5%計算,始為適當。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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