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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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6號

聲請人 王繹鈞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宏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宏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12、24、25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宏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下稱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新增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內容,爰檢具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相對人於114年10月16日召開第五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內容如附件所示,有上揭會議紀錄、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

 ㈡聲請人聲請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2條內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為關於相對人董事會組織、開會條件、時間、決議方式、董事長之選任方式及董事選舉、人數、任期、出缺補選等,而聲請人聲請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第2、24、25條內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涉及財產之保存及運用,核屬為完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管理方法,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㈢至於聲請人聲請修訂新增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0條內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僅為變更章程修訂之日期及次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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