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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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被告 禾勝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惠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 律師

謝文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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