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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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99號

原告 卓校如

被告 林亮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郁融

法官張琍威

法官曹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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