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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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6號

原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告 鍾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偉燕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4年11月3日,有本院遞狀查詢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28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7萬8630元)

1

利息

100萬元

99年11月4日

114年11月3日

15

5%

75萬元

2

利息

50萬元

100年3月25日

114年11月3日

(14+224/365)

5%

36萬5342.47元

3

利息

17萬8630元

100年10月24日

114年11月3日

(14+11/365)

5%

12萬5310.17元

小計

124萬652.64元

合計

291萬928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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