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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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6號
原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告 鍾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偉燕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4年11月3日,有本院遞狀查詢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28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7萬8630元)
1
利息
100萬元
99年11月4日
114年11月3日
15
5%
75萬元
2
利息
50萬元
100年3月25日
114年11月3日
(14+224/365)
5%
36萬5342.47元
3
利息
17萬8630元
100年10月24日
114年11月3日
(14+11/365)
5%
12萬5310.17元
小計
124萬652.64元
合計
291萬9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