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 楊雅傑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 張文欽
張嘉豪 蔡 張淑貞 張淑媛 楊郁慧 楊欣慧 張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張金泉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張金泉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死亡,兩造為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張金泉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又張金泉未有遺囑禁止分割,兩造亦未訂有禁止分割遺產之協議,且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本文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三、被告張文欽、蔡張淑貞、張淑媛、楊郁慧、楊欣慧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渠 等已於108年3月25日提出之陳報狀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而被告張嘉豪、張皓翔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張金泉於107年1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兩造為繼承人,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分割遺產之訴,係絕對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分擔,亦即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一、被繼承人張金泉之遺產┌──┬────────────┬───────┬───────────┐│編號│遺產種類及名稱│面積(平方公尺)│分配方式││││/權利範圍││├──┼────────────┼───────┼───────────┤│1│嘉義縣○路鄉○○○段103│2271.00平方公│由兩造依照附表二之應繼│││地號│尺/持分:1/8│分比例分配。│├──┼────────────┼───────┼───────────┤│2│嘉義縣○路鄉○○○段103│38.00平方公尺│由兩造依照附表二之應繼│││之3地號│/持分:1/8│分比例分配。│├──┼────────────┼───────┼───────────┤│3│嘉義縣○路鄉○○○段236│1338.67平方公│由兩造依照附表二之應繼│││地號│尺/持分:1/1│分比例分配。│├──┼────────────┼───────┼───────────┤│4│嘉義縣○路鄉○○○段237│1927.66平方公│由兩造依照附表二之應繼│││地號│尺/持分:1/1│分比例分配。│├──┼────────────┼───────┼───────────┤│5│嘉義縣○路鄉○○○段842│10183.78平方公│由兩造依照附表二之應繼│││地號│尺/持分:1/1│分比例分配。│├──┼────────────┼───────┼───────────┤│6│門牌號碼:嘉義縣番路鄉下│持分:│由兩造依照附表二之應繼│││坑村2鄰菜公店51號│25000/100000│分比例分配。│├──┼────────────┼───────┼───────────┤│7│門牌號碼:嘉義縣番路鄉下│持分:│由兩造依照附表二之應繼│││坑村2鄰菜公店52號│33333/100000│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蔡張淑貞│1/5│1/5│├──┼─────┼─────┼─────────┤│2│張淑媛│1/5│1/5│├──┼─────┼─────┼─────────┤│3│張文欽│1/5│1/5│├──┼─────┼─────┼─────────┤│4│張皓翔│1/10│1/10│├──┼─────┼─────┼─────────┤│5│張嘉豪│1/10│1/10│├──┼─────┼─────┼─────────┤│6│楊雅傑│1/15│1/15│├──┼─────┼─────┼─────────┤│7│楊欣慧│1/15│1/15│├──┼─────┼─────┼─────────┤│8│楊郁慧│1/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