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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