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210號債權人昌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邦營造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甲○○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210號債權人昌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邦營造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甲○○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