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45號原告丙0000000
S.A.
36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被告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91,313,154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5,1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顏伯儒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合計5,880,768.28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即民國98年11月10日之臺灣銀行公布之營業時間(一般)牌告匯率,美金賣出之現金匯率32.532換算新臺幣:
5,880,768.28×32.532=191,313,153.6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