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淨重貳點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淨重2.9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