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賴冠霖
被 告 侯沁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賴冠霖
被 告 侯沁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