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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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收取保險解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7,171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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