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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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收取保險解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7,171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