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燕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