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吳志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俊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