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85號原告第一防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健康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壹佰玖拾柒元。
二、另請陳報兩造間關於本件工程糾紛有無合意管轄法院,並提出本件工程合約書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