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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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嘉麒 債務人 俊得 土木包工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童冠融 人債務人 童智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童冠融」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童冠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