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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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7號附民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江福財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 律師被告 邱炳文 被告 楊宗仁 被告 趙建喬 被告 李謀偉 被告 王溪州 被告 蔡永堅 被告 李瑞麟 被告 黃進銘 被告 沈銘修 被告 陳佳亨 被告 黃建發 被告 洪光林 被告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被告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周祺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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