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被上訴人 顏家宏
劉棟旗 江乃德 鄭振成 黃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8,359元(154,938元+177,292元+206,545元+220,528元+139,05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