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俊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 邵翔樺青年白宮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被上訴人 周淑珍 及青年白宮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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