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岳庭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9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警詢、偵訊之錄音光碟,准予轉拷交付予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案件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有明文。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錄音、錄影之權利在內。查聲請人業已釋明調閱如附表所示偵訊過程錄音、錄影光碟之必要性,則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尚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自不待言。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示本院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之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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