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 律師被告 呂艷村 被告 陳柏亦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歧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