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黃陳蘭珍 被告 謝明峰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2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蘇姵文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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