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8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詹月鳳
詹芝翎
詹宏浦
毛詹宏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資明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
樓
被 告 詹宏麗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1樓
詹宏彩 不詳
柯明理 住桃園市○○區○○里○○○鄰○○街○○
巷○弄○○號
柯明珠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
陳柯如雲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
賀柯麗華 住高雄市鹽埕區大勇市場40號
王柯麗昭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
高柯美枝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
彭顯達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之7
(現所在不明,應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字第六八號事件就被告詹宏
彩是否為死亡宣告確定前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 詹資宏 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
又依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0182號強制執行事件已執行訴
外人詹資宏與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且已拍賣完畢,惟
該拍賣所得價金新台幣967,206仍為公同共有,因該價金未
分割前屬訴外人詹資宏與被告等人公同共有無法強制執行,
致原告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原告為保全債權之必要,自得
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訴外人詹資宏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爰依
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判決上開價金應依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經查:因原告主張:被告詹宏彩已死亡,其應繼分應予剔除
,且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詹宏彩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一節,有原告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
第68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為證,則就被告詹宏彩是否已死亡
,其應繼分是否應予剔除,為本件之先決問題,本院認於該
事件就被告詹宏彩為死亡宣告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