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蔡平 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晉滕 、 蔡青蓉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調解聲請,特此裁定。並檢送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影本到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