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222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陳志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180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強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7月6日下午7時11分許、110年7月27日16時21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因曾與上址「仁愛傑生牙科診所」 陳建舜 牙醫師有醫療糾紛,於110年7月6日、110年7月27日多次至該診所外,於胸前佩掛紙牌「庸醫大賺黑心錢,害人牙齒痛十年」方式抗議,並進入診所內大喊「爛醫師」等語滋擾病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陳建舜牙醫師之指述。
㈢現場照片14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