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222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陳志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180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強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7月6日下午7時11分許、110年7月27日16時21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因曾與上址「仁愛傑生牙科診所陳建舜 牙醫師有醫療糾紛,於110年7月6日、110年7月27日多次至該診所外,於胸前佩掛紙牌「庸醫大賺黑心錢,害人牙齒痛十年」方式抗議,並進入診所內大喊「爛醫師」等語滋擾病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關係人陳建舜牙醫師之指述。

㈢現場照片14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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