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雙胞胎有限公司法定│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壹萬壹仟柒佰捌拾│0000000│1600│││代理人 吳恩賜 │行││元││62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