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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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原告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周天送 訴訟代理人 莊美香 被告 潘劉石虎
萬潘園 潘誥辛 潘進珠 潘香枝 潘振立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 潘進立 』記載,應更正為『潘振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