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遺棄等罪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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