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盜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更審裁定(九十年度聲更㈠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押,略以其曾因車禍左手受創,無法自力更生,需復健才能治癒等語。然據台灣台北監獄函稱:抗告人因左手神經疾病,已由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或榮民醫院特約醫師給予妥適診療,並安排外醫國軍桃園總醫院醫治等情,有該監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北監守衛字第一一四二號函在卷可稽,因認無保外就醫之必要,且案已確定送監執行中,而駁回具保停止押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未具理由,徒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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