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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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為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沒收並宣告銷燬。至於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並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而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