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2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三、一八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智能不足,判斷能力較常人減弱,為心神喪失之人,請求從輕發落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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