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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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865號
原 告 曹允善
被 告 牛大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原告所有座落門牌號碼台南市○○路○○○號2樓之12房屋
遷出,將上開房屋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6,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將所有座落門牌號碼台南市○○路○○○號2樓
之12房屋租與被告,自99年6月1日起迄今,每月租金新台幣
(下同)4,000元,然被告自99年6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
止,及102年3月至6月等共計29個月租金計116,000元迄未給
付,經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依租約第14條之規定,得隨時
解約收回房屋,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書、郵局匯款紀錄、存證信函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郵局匯款紀錄、
存證信函等為憑。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依租賃契約,請求判決被告給付租金及自上開房屋遷出
,將房屋交還原告等如主文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簡易訴訟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七、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
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費用。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