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76號
原 告 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有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
被 告 趙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2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