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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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許同琦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3,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年度雄救字第58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