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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