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具保人乙○○
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一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乙○○、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